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公积金新政
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各地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再允许地方自行放宽,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缴存额度将受到一定限制。
二、提取条件优化
职工租房提取上限由原来的年缴存额的30%提高至70%,且取消了连续缴存满3个月的时间限制,让租房群体能更灵活地运用公积金资金缓解租房压力。
三、贷款政策调整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此前的60万元统一提高至80万元,同时首付比例从最低30%调整为最低20%,直接降低了购房门槛,释放了刚需购房者的购买力。
四、推出个人账户
自主选择权:职工可在不超过月缴存额的50%的额度内,选择将部分资金转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或商业保险,实现了公积金制度与养老金制度的首次互通。
五、异地互认机制完善
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公积金信息平台,实现了跨区域公积金账户的无缝衔接和转移接续,减少了频繁跨城市工作人群的公积金转移繁琐程序。
此外,一些地方也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相关政策,如苏州从2025年9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下调至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同时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
漳州从2025年9月1日起,取消“报账式冲还贷”业务中账户余额留存基数限制,并将申请条件中的“申请冲还的贷款已还贷二个月以上(含)且申请时无拖欠”调整为“申请冲还的贷款已放款” 。
而且烟台公积金租房提取国务院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条例规范了出租承租活动,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新规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承租人应遵循规定
1、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2、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4、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出租人应遵循规定
1、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2、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出租的住房应遵循规定
1、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2、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3、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住房租赁企业应遵循规定(部分)
1、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2、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其他相关内容
1、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2、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3、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4、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